美国EB-5 投资移民项目(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)于 1990年起实行,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。1993 年,EB-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“地区中心移民方案”(Regional Center PilotProgram), 将移民投资额由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,并将“应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”之就业规定放宽为“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”,使EB-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,申请核准时间最短、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。
EB-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订定相当宽松,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、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,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为合法取得即可。并且此资金不限定要通过自己努力经营企业所赚得,亦可经由继承或赠与取得。此移民类别的另一大特色是:全家移民,亦即投资人、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。
一般而言,符合资格之申请人大约可在文件备齐递送件后的二~三个月内,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接受,并于八至十个月内获发移民签证,举家迁往美国任何所欲居住的州,享受美国居民权益的新生活。在条件式绿卡届满二年的前三个月内,再申请将绿卡条件解除,成为正式的永久居民。此移民签证的另一特色是投资人在持有条件式绿卡期间,不但可自由进出美国,且无移民监的困扰,因此如投资人在原居住国继续经营事业,可选择不长居美国而不影响其移民身份。
1、投资本金50万美元,投资期限5年;
2、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,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;
3、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商业背景、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;
4、申请人必须拥有50万美元的资金合法性证明(不须一定是投资人个人所累积赚得,其它如赠与、继承、贷款等方式也可以,必须是得自于正当合法的途径);
5、申请人必须在移民申请前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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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Stephen Yale律师(在美国移民法领域有30多年的从业经验、美国移民法起草者之一,参与创立美国投资协会即美国EB-5区域中心贸易联盟,并任第一任会长);
2. Bernard Wolfsdorf律师(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前任主席、被业内权威机构评为世界最优秀的移民律师、被《人力资源执行》杂志认可为美国前10的移民律师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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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Ron Klasko律师(全美顶级律师之一、美国移民律师协会EB-5投资委员会主席、美国投资移民业者联盟最佳执业规范委员会主席 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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